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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老于的二女儿于玲(化名)打小身体就不好。但到了适婚年纪,于玲还是顺利地和邻村的卢某结婚了。婚后卢某经常外出打工,于玲就返回娘家生活。2017年5月份,于玲因犯精神病去某县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住院治疗,老于就曾告知卢某回医院照料于玲和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可卢某对于玲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导致于玲病情加重。如有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从2017年5月29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于玲在该院住院治疗846天,共花费医疗费报销后自费22497.1元,支付生活费10301元,合计花费32798.1元。由于病情没有好转,从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1日在某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223天,花费医疗费除去报销部分自费34728.47元,支付生活费2591.57元,在2021年2月1日购买药物花费946元,合计花费38266.39元。以上共计71064.49元,都是由老于自己垫付。
老于认为,于玲系卢某妻子,按照法律法规卢某对妻子有监护、照料和抚养义务,在妻子生病期间卢某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老于在于玲生病期间共垫付各项费用共计71064.49元,理应由卢某支付给,为此老于依法起诉。
于玲、卢某均未提交答辩。
律师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意,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应调整为无因管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于玲因病住院治疗,卢某作为于玲的配偶,系于玲的法定扶养人,非经法定理由,不得由他人代为承担义务。原告于某系于玲的亲属,在卢某怠于履行扶养义务时主动提供扶养帮助,并在提供扶养帮助期间为于玲花费的必要费用,两被告作为受益人理应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法院审核认定如下:医疗费46891.02元、生活费11708.3元、药费946.4元,共计59545.72元,原告主张58414.24元,未超出上述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玲、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垫付的医疗费等款项共计5841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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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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