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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2015年、2016年期间,李某承包了黑龙江省某农场的维修工程,雇佣王某从事实际的维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王某介绍其好友梁某到李某承包的项目中做维修工作。工程完工后,李某一直拖欠梁某的维修人工费,并分别出具了17000.00元、13000.00元工票两张。因为梁某是王某介绍到李某手下工作的,故王某为李某垫付了欠梁某的维修费。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为其垫付维修款后,王某多次找李某索要维修费,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为梁某出具的“工票”的性质,实际为被告对欠付梁某的维修费而出具的欠据。原告因个人原因代替被告偿还了欠款。原告虽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原告替梁某偿还欠款的行为,系为避免被告利益受损失而为其进行的债务清偿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原告即与被告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对其要求受益人李某偿还原告支出的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4908.75元(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的诉请,根据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原处分原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为,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超出年利率3.85%部分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拖欠的维修费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4908.75元,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超出年利率3.85%部分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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