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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米1.1元,车库每月每平米0.55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如有法律咨询问题,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高某是该小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2.52平米。物业公司主张的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的物业服务费,此款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物业费,业主高某至今未予交纳。
律师观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如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如期交纳物业费。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应以原告受到损失为前提,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额外重大损失,故对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住宅物业费825元;
二、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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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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