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现如今快节奏的生活将不少年轻人压得无法喘息,不少单身的年轻人看着别人成双成对,也会想找个另一半互相陪伴,忙于工作的他们就会委托婚介公司进行介绍。那么遇到婚介公司推荐身份信息不实的相亲对象时怎么办?能以此要求退费赔偿吗?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1年11月,一直北漂的90后王女士作为征婚者,与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婚介公司将会根据王女士填写的择偶要求,为其挑选最佳人选。合同期为一年,一年以内提供相亲对象为20人。如果合同期内不成功,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
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在第五次相亲时为王女士安排了一位赵先生。婚介公司介绍称,赵先生离异单身,虽然有一个小孩,但经济实力雄厚。但王女士却在后期交往中发现,赵先生并未离婚,并且出生年月与介绍也不一致,且有两个孩子。王女士发现赵先生实际情况后便与其分手,后又在婚介公司安排下约见其他对象。
一个月后,婚介公司王女士安排了三次相亲,但王女士仍没寻得如意郎君。王女士认为婚介公司谎报赵先生的情况已经构成欺诈,于是找到婚介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
婚介公司称,赵先生的登记条件完全符合王女士的要求,于是工作人员便致电给王女士询问,尚未收到赵先生离婚证的情况下,是否同意约见。在征得王女士同意后,才安排双方进行见面。在两人交往期间也一直向赵先生索要离婚证,并且在双方分手后,也安排王女士进行三次相亲,因此公司拒绝向王女士退款。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婚介服务费5万元,并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和赵先生发展成恋爱关系,是因为中介的错误信息。婚介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中载有的赵先生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婚介公司未对此作形式审查。另外关于赵先生子女问题,婚介公司也未尽到审核之职。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综上,法院认定婚介公司在介绍赵先生时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判处某婚介公司返还王女士婚介服务费5万元。
律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中介要尽到一个审慎的职责,对相应会员的信息要有审核的义务。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给委托人带来相应的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方将相应的费用退还。
冠领律师在此提示,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同时应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振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