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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唐某与安某自行相识并恋爱。200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诉讼离婚。被告安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生女儿也不同意我们离婚。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坚持不同意诉讼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婚姻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良好;两人已经共同相伴10多年,且育有一女,应当说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诉讼离婚,说明其珍惜与原告之间来之不易的夫妻之情。作为被告,在婚姻家庭面临困境时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理顺家庭成员及经济关系,主动为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作出努力。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一份谅解和宽容,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
据此,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安某诉讼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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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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