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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17日18时,胡某将夏某从汽车上拉下摔倒、殴打并在原告屁股上踢了一脚。夏某于当日19时10分许报案,随后夏某在医院治疗并住院四天,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失、右眼外伤性近视、右耳感音神经性聋、高血脂症。2021年2月19日,公安局对胡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30日,夏某认为胡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健康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律师观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建设的收入。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致伤原告,对其健康权造成损害,因此应承担侵害健康权造成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因健康权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
1、医疗费1863.14元;
2、护理费400元;
3、误工费400元;营养费200元,伙食补助费80元,以上共计2943.14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943.14元。
二、驳回原告夏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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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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