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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日郭某到重庆某物业公司上班,从事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约定为1700元/月;后物业公司经营不善拖欠郭某劳动报酬5300元,并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上载明:“重庆市xx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欠员工郭某劳动报酬金额530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正。”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签字确认并加盖了物业公司公章。郭某就部分拖欠劳动报酬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物业公司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郭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开庭后,被告物业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劳动仲裁律师观点,如果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将会视为自愿对自己享有的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作放弃处分,则被告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指定的工作提供劳务,被告向其给付一定人工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条,是对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和金额予以了确认。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不明确,原告经催收后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53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5300元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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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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