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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琳与李明于2018年5月22日经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米由王琳抚养,儿子小刚由李明抚养,被李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因李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王琳故诉至法院。
李明辩称,他已给付5900元抚养费。因王琳未能照顾好女儿,所以才停止支付抚养费。因经济紧张,希望他和王琳能各自承担各自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他也不会再给党小米抚养费。
离婚律师观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父母双方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党某与被告李明之女系父女关系,王琳与被告李明之女于2018年5月22日经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党某由原告抚养,党怡凡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明之女每月支付党某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此后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5900元,截止2021年9月21日被告欠原告抚养费34100元未支付。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李明之女每月支付党某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明之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党某抚养费34100元;二、被告李明之女从2021年9月22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党某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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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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