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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A科技公司和B激光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科技公司租赁B激光科技公司全息展示柜一台,使用时间是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A科技公司支付B激光科技公司15000元作为设备押金,设备退回后B激光科技公司应退回押金至A科技公司账户。后A科技公司按约支付B激光科技公司15000元押金并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将设备寄回,B激光科技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但是收到设备的B激光科技公司却没有如约退回押金,于是A科技公司以押金纠纷为由将B激光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B激光科技公司立即退回押金7000元;2.判令B激光科技公司支付A科技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B激光科技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B激光科技公司辩称:2021年9月7日,A科技公司向B激光科技公司发送《关于解决押金纠纷的函》一份,载明A科技公司同意B激光科技公司在2021年9月7日17:00前一次性退回A科技公司8000元,A科技公司放弃剩余部分的押金款,如B激光科技公司没有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款,A科技公司将追回15000元押金和其他违约责任。自己已经按照双方协商好退款8000元,且B激光科技公司在2021年9月8日付款8000元。
律师观点:
A科技公司、B激光科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现租赁期限届满,A科技公司已将租赁物退回,B激光科技公司在收到租赁物后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A科技公司押金15000元,现B激光科技公司仅退回8000元,并辩称双方协商好退回金额为8000元。A科技公司在2021年9月7日发送给B激光科技公司的《关于解决押金纠纷的函》中载明如B激光科技公司在当日17:00前付款8000元,余款A科技公司自愿放弃,否则仍按15000元主张权利,但B激光科技公司并未在该约定时间前付款而是在2021年9月8日付款8000元,B激光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9月7日之后对案涉款项及付款时间等进行了重新约定,故A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剩余押金7000元。
关于占用费,A科技公司、B激光科技公司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但B激光科技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客观上给A科技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故B激光科技公司应支付A科技公司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B激光科技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押金纠纷案判决:B激光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科技公司押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B激光科技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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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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