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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21年2月,设备公司、宋威(化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工资220元,工种为数控车工。2021年4月,由于宋威的原因导致生产设备、产品损坏。设备公司认为,宋威在工作期间因重大过失造成设备公司经济损失,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宋威造成机床损坏价值101500元。设备公司认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中通知事项“本案劳动仲裁庭组成人员为: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李某仲裁员王某孟某”,而在开庭时只有仲裁员一人开庭,且没有通知设备公司,故其程序违法。于是,将宋威诉至法庭,请求法院:1、判令不予支付工资902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宋威负担;3、增加诉讼请求:劳动仲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
宋威辩称,车床是我无意识损坏,2021年7月11日我离职当天两台车床都在工作,下午四点十五分左右通知我离职。以劳动仲裁裁决为准。那么,设备公司能如愿以偿吗?
律师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宋威为设备公司付出劳动,设备公司应及时足额给付宋威工资,因此对设备公司诉称不向宋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设备公司诉称因宋威的原因造成设备公司价值101500元的数控车床损坏,应从宋威的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一节,因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该车床已经不能使用的证据,其应另行向宋威主张权利。
再次,关于设备公司诉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程序违法,劳动仲裁裁决书应予撤销一节,因该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故对设备公司的该项法院不予审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设备公司宋威工资款9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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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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