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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养老保险 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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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某自是一名农民技术员,2011年起计某接受陕西某地农业局考核并由农业局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农业局将农民技术员的考核管理先后授权给当地园区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设施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但仍由农业局向计某发放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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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起,农业局将农民技术员的工作移交科技局,科技局又将农民技术员的日常管理、考核授权给农技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负责,不过,向区财政申请农民技术员劳动报酬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是由科技局负责。在这当中,计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

  2021年1月19日,科技局召开会议,宣布撤销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农民技术员去留由其他公司决定。2021年5月20日,计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科技局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

  计某在农业局、科技局工作期间,均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人给计某缴纳过社会保险,都是其自行交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用。2021年8月3日,他以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计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计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2、计某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2011年至2016年6月,计某工作期间接受农业局的管理、考核、培训,长期从事农业局安排有报酬的劳动;2016年7月至2021年1月19日接受科技局的管理、考核、培训,长期从事科技局安排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故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计某与农业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7月至2021年1月19日计某与科技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计某非本人原因从农业局被安排到科技局工作,但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向其支付工资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2019年5月1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9年5月1日后单位缴费比例为16%。科技局未缴纳,致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获益,计某要求科技局赔偿损失,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计某在与科技局解除合同时缴费年限亦不足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故计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可预期的单位应缴未缴部分。

  经核,2011年1月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即2021年1月止,科技局应为计某缴纳的养老保险总金额为38260元(15000元/年×20%×3.5年+1800元/月×20%×12个月×4.5年+2000元/月×20%×4个月×+2000元/月×16%×21个月)。

  综上,科技局应当向计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共计3826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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