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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某、赵某甲系同母异父兄弟,王某与母亲共同生活。1981年在母亲、姊妹及众亲邻的参与下王某修建了一处宅院。
但王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并不好,王某还曾对母亲杨某大打出手。杨某先是以虐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向法院提出析产。2004年12月13日,杨某在其亲友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定了公证遗嘱,内容为:我于2000年8月22日惨遭次子王某伤害,致肋骨骨折。为此,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后又对有关财产于2001年1月7日进行了析产确权判决,将位于XX庄XX组公路东侧原有的一院庄基,内有砖窑二孔判给我个人所有,此庄基东以和党曾稳的介墙为介,西止原庄基的西介墙(此墙属我的私墙),南止巷道,北止大路,此庄基一直是我的住处。现,我年岁已高,就我的财产继承问题,特依法立此遗嘱:立遗嘱人对法院判给自己的一院,内有砖窑二孔和位于阳庄十组的半院庄基,内有砖窑一孔及生产生活用具用品,全部由赡养我的长子赵某甲继承,后事由赵某甲办理。
2017年10月31日,杨某病世。王某办理了安葬和三周年祭奠事宜,赵某甲未参与安葬和三周年祭奠。
2020年,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普查摸底过程中,赵某甲拿出杨某的遗嘱主张宅基地权利,双方随即产生纠纷。王某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取消涉案遗嘱指向赵某甲继承的份额(价值约12万元);2.判令将遗嘱附义务部分的遗产为王某接受、继承;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甲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1.遗嘱的效力问题。杨某所立的遗嘱经过公证处依法公正,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继承财产的分配问题。在遗嘱继承中,遗产原则上由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继承,王某母亲立下“后事由赵某甲办理”的遗愿,但客观上,赵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母亲安葬事宜,王某代替赵某甲完成了母亲遗愿,履行了安葬祭奠的义务,因此王某诉讼要求取消赵某甲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取消涉案遗嘱指向赵某甲继承的份额价值约12万元,尽管遗嘱确定了赵某甲的安葬义务,但王某作为子女,在法律上也有义务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结合当地安葬祭奠的风土人情及实际消费,故可以酌情确定取消赵某甲的继承遗产的部分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
一、遗嘱中陈述的位于XX庄XX组公路东侧的一院庄基(此庄基东和党曾稳为界,西止庄基的西界墙,南止巷道,北止大路)、内有砖窑二孔和位于阳庄十组的半院庄基、内有砖窑一孔及生产生活用具用品均由赵某甲继承;
二、赵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部分遗产份额折合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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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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