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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怠于修正“逾期”纪录,借款人诉讼维权获支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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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渐完善,信用评价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一旦因失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未来办理房屋贷款、交通出行等都会受到限制。因此,大家都十分重视自己的征信,但若因评价机构怠于更新其评价记录,使守约人产生不良记录,守约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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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0日,江西的项女士准备贷款买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查询征信时发现自己竟有逾期贷款一万多元。有此不良记录,项女士本次贷款自然没有办理成功。回到家后,项女士仔细翻查贷款记录,发现这笔钱是她两年前通过某网贷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可令项女士不解的是,在贷款平台上明明显示已经全部结清,为什么征信记录上还会出现逾期记录?

  事后,项女士多次联系银行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银行却称因网贷公司未将还款支付到银行制定的账户,不能认定为对银行的有效还款。因此,银行拒绝了项女士的修改要求。明明按时还钱,却背上了不良记录的项女士认为银行的行为使自己的社会信用降低,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征信权益,于是以银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银行辩称,网贷公司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因此银行在未实际收到还款前将项女士还款情况报上征信并无过错,为项女士征信逾期负责的应是网贷公司。另外,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且征信报告也不会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所以不会造成项女士所称其社会信用降低的情况,也就没有产生侵犯其名誉权的后果。

  那么银行所述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其行为是否侵犯了项女士的名誉权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银行称其因网贷公司未将还款支付给银行,从而拒绝更正项女士信用记录的做法是错误的。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与网贷公司之间存在还款协议,未收到还款,则银行应去追究网贷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归结于项女士身上。

  在此基础上,才能去探究银行是否侵犯了项女士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也就是说项女士有权获得社会公正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发现其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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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知,银行在明知项女士已经还清贷款且多次要求修正征信记录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修正其不良记录,其怠于修正的行为已经使项女士的个人信用受损,对项女士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银行侵犯了项女士的名誉权。

  法院最终支持了项女士的诉求,判决银行承担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责任,另支付项女士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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