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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在借钱时都会主动写一张借条作为凭证,一方面显示自己还钱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让出借方安心。但作为凭证的借条因当事人的私自操作产生了瑕疵会怎么样呢?
2015年,杨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李超经营的水果批发店赊购了一批水果用于销售,并出具1万元的借条。2016年,李超将杨俊起诉至法院,称其一直未偿还欠款,现要求杨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李超出具了那张一万元的借条。
开庭当天,杨俊并未出庭。李超认为这是个好开端,没有被告进行质证,自己的胜算就会大一些。可在庭审现场审判人员注意到,李超提交的借条的形状十分怪异,且在借条边缘处有残留的笔迹。为了查明相关事实,审判人员对李超进行了询问。
李超称,写借条时就是随便撕了一张纸写的,所以形状才会不规则。另外,借条上除了借款内容再无其他。但审判人员根据借条上残留的笔迹,认定该借条上应该还有其他内容,并被撕掉了。审判人员抓住这一点蛛丝马迹,几次询问后终于让李超露出了破绽。他只得向法院又提交了一小节纸条,上面写着“2015.5.3老王经手5000元”。该纸条的下侧与借条的上侧以及笔迹之间均可以互相吻合,可以认定是该纸条是从借条上撕下来的。
但审判人员将纸条与借条拼接好后,发现借条的右上角仍有缺失部分,于是再次询问李超是否还有其他内容。这次,李超支支吾吾,作不出合理解释,只说可能是因为自己保管不善才有所缺失。但通过与借条其他边缘部分进行对比,审判人员认为缺失部分形状不规则,可以排除涉案借条是因保管不善而有所缺失的可能。这次,李超无话可说了,但也无法拿出缺失的另一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而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法院无法确定其提交的借条是否还记载其他还款内容,对于其撕掉借条上半部分的目的也存在合理怀疑,且李超对于借条上的瑕疵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明明有借条这一关键证据,但李超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将借条部分内容进行裁剪,构成对证据的变造,最终也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坑了自己。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伪造、变造证据,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很可能会像李超一样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而承担败诉结果。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出具借条后,若双方同意在借条上添加新内容,应保存借条复印件,或者通过拍照进行证据固定,以防出现本案这种法律风险。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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