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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父子先后承租同一房屋,不料房屋中途被抵押,该房屋还能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吗?近日,冠领律师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北京某投资公司违约,当事人赵信(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租金、赔偿利息等损失。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财产损失27万余元,并成功解除租赁合同。
2015年5月25日,赵信的父亲赵亮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赵亮承租投资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该合同履行期间,投资公司将该房屋抵押给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9月1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父亲与投资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2018年8月27日,儿子赵信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年租金53万元,付款形式为半年付。2020年2月1日,赵信将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6.5万元支付至投资公司。
2020年3月7日,北京某电子公司在对房屋抵押司法拍卖中竞价中胜出,并办理了产权证,成为房屋新的产权人。电子公司随即要求收回该房屋,导致赵信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赵信认为,投资公司刻意隐瞒了房屋在2015年9月被抵押的事实。由于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赵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赵信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一番考察后,赵信决定将案件委托给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庭审中,被告投资公司称,其未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在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时还曾通知原告去参加拍卖。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到期,买受方可以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电子公司述称,被告在2015年就已经把房屋抵押了,该情形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是在2020年3月7日通过拍卖购买的涉案房屋,3月8日涉案房屋登记到公司名下。因原告未支付2020年3月8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所以我方就要求原告腾退房屋。
冠领律师根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电子公司通过拍卖成为了房屋的产权人,被告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任何权利。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书面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因被告自身行为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双方租赁合同在2020年3月7日已经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第三,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支付相应费用。包括:押金50000元、租金2498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及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4167元。
据此,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7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4167元。
三、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0000元、租金220027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以2700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赵信支付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赵信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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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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