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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附加一定的条件,甚至夫妻离婚时也会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不是所有的附加条件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张强与小薇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个女儿。2015年,张强与小薇离婚,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归小薇所有,共同存款60%归小薇,40%归张强,女儿由小薇抚养,但如果小薇再婚,该房产应过户给张强所有。案例故事:
2018年,小薇再婚,张强找到小薇返还房产,但小薇却不同意,于是张强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在这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呢?
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民法典》合同编也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而张强与小薇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却以是否再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既限制了小薇的婚姻自由,也有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也判决该条款无效,双方从新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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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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