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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因对工程量进行了变更产生的施工合同,工程款能否要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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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8年1月10日,建筑配套安装公司与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配套安装公司承建“某公安系统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该项目于2018年3月完工。2018年12月项目经三方验收完毕。2019年5月29日,某会计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分别对“公安系统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采购部分”“公安系统办公楼室内预算部分及变更部分”作出《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公安系统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采购部分”审定决算价为653952.94元,“公安系统办公楼室内预算部分及变更部分”审定决算价为5449424.77元。建筑配套安装公司所承建的项目中,某中路派出所一、二层装修改造项目及屋面防护网安装工程为变更项目,该部分签证变更单已经签字确认但未审计,本部分造价为257009.77元。上述工程款合计2260387.48元。根据案涉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均为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均届满。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如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决算以及向乙方进行答复,视为认可乙方的决算。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内向承包人一次付清(预留5%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的约定,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应当于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建筑配套安装公司已经决算并扣除5%质保金的工程款1903208.82元。根据案涉合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2)除专用合同另有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超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1903208.8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但随后,建筑配套安装公司多次与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沟通未果,于是将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支付建筑配套安装公司工程款2003377.71元。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建筑配套安装公司、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双方签订的《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证等方式对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对于变更部分,建筑配套安装公司已实际进行了施工,且双方对于审定价款以及未付价款均无异议,故对于建筑配套安装公司要求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2003377.71元的诉请,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筑配套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003377.71元。如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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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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