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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可以请求法院减少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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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22日,孙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当地某购物广场的商铺,面积为14.85平方米,总价款153549元。当天,孙先生与该购物广场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孙先生将上述商铺租赁给该购物广场,由他们向外招租,孙先生收取租金:商铺租赁期限为十五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止;购物广场按年度向孙先生交付租金,前五年商铺租赁的租金为商铺总价款的6%,即人民币9213元;后十年商铺每年租金为商铺总价款的7%,即人民币10748元;2013年7月31日起7日内返还第一年租金,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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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约定违约责任,购物广场按时将年租金交付孙先生,如延期交付,每延期一天,则按延期交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孙先生。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的租金21496元(每年10748元)购物广场没有给付孙先生。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孙先生诉至法院。

  购物广场承认孙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孙先生主张的租金数额及期限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对违约金给予调整。

  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孙先生要求购物广场给付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的商铺租赁租金21496元(每年10748元),购物广场没有异议,故对孙先生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孙先生请求按双方约定日3‰给付商铺租赁的违约金,购物广场主张约定违约金的比例过高,请求对违约金比例进行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最终酌情按日1‰标准支持孙先生关于商铺租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

  一、购物广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孙先生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商铺租金10748元,并给付此款自2020年8月8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

  二、购物广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孙先生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商铺租金10748元,并给付此款自2021年8月8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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