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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公路晒小麦致发生交通事故 晾晒人和公路管理中心被判担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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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在公路上晾晒小麦的人和公路管理中心被判担责。2021年5月28日早上,方红(化名)驾驶加电动车,载着儿子和女儿沿村里的公路由行驶。驶至村民李全(化名)家门口时,被其晾晒在路面的小麦滑倒,造成方红和儿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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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方红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1.左胫骨结节骨折;2.左膝软组织裂伤清创缝合术后;3.多处软组织挫伤。方红住院治疗29天,支出医疗费9404.04元。2021年7月29日,司法鉴定所对方红“三期”及二次手术医疗费用、住院时间进行了评定,其意见为:1.方红左胫骨结节骨折螺钉内固定术后,其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6000元,治疗时限评估为25天左右;2.方红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方红为此支付鉴定费2160元。

  方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李全私占公路晾晒小麦脱不了干系,同时,负有管理路面情况职责的当地公路管理中心,也没有尽到其职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红将李全和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全违法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粮食,对道路通行的车辆及行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以致方红经过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李全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中心作为公路的管理人,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本案方红存在超载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方红的合理损失由其自负35%的责任,李全承担60%的责任,被告公路管理中心承担5%的责任。由李全应向方红赔偿26950.43元,公路管理中心向方红赔偿2245.87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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