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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16日,刘某和马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装修马某经营的酒店纯人工部分施工,工期自2020年8月11日至12月11日,装修面积为3800平米,临时工人工费为技工每天400.00元、小工每天200.00元。
但由于马某的原因,刘某于2021年5月退场。2021年6月22日经双方协商后签订“项目结算协议”,载明:“结算总金额为2750000.00元、已支付2500000.00元,剩余250000.00元于当日支付150000.00元,余款1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款项则以总金额为基数,按日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马某于当日将150000.00元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内。现已约定期限届满,马某迟迟未支付施工合同的余款10万元,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马某辩称,对欠付的工程劳务款10万元无异议,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要求过高。同意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5000.00元及差旅费5000.00.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律师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马某将酒店的装饰工程纯人工部分承包给刘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已依施工合同进行作业,并进行结算,马某承诺于2021年6月22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余款10万元,故刘某主张二马某支付装修人工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马某未按时支付款项,属违约,但刘某主张的违约金未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故应认定为是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刘某依据“项目结算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日百分之五的标准明显过高,故二马某应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刘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00元、差旅费1316.00元,按双方约定应由二马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劳务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算);
二、马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6316.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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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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