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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19日,物流公司(甲方)与何某(乙方)签订《汽车代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解放牌汽车一辆交由甲方代管,该车辆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相关证照所有权归甲方,车辆在合同内服从甲方的全面管理。
其中,第二条约定:汽车代管合同履行期限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该车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代收代缴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第七条约定:为了车辆的运行安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按公司规定参加最高保险(其中三者不得低于100万元),保险由甲方统一投保,乙方全额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按年计算。乙方自行投保,甲方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重复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年度保险费由乙方最迟的保险到期前10天一次性缴清,保险险种按国家保险政策执行。如逾期脱保发生的安全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参加公司统一投保的,公司将不对该车进行年审。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逾期不缴纳规费或不按期归还车款的,甲方有权收取每天50元滞纳金,将该车辆留置、处置以清偿乙方对国家税费的欠费,进行转卖冲抵债务,同时终止代管合同,风险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27日车辆保险到期,2021年6月车辆年检到期,何某既未依约缴纳车辆保险,也未对车辆进行年检。经物流公司多次通知何某,何某既不交纳保险费,也不将车辆交付物流公司进行车辆年审,也未再交纳车辆挂靠费,由此给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新购车辆不能上户。为维护合法权益,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代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对车辆未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年审及缴纳保费,构成了违约及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法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何某于2017年9月19日所签订的《汽车代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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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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