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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自2020年10月起,因王某一直拖欠李某货款,后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欠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李某,乙方:王某。甲乙双方就乙方经营电动车期间拖欠甲方货款一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在2021年5月10日对甲方供货后乙方仍拖欠的货款进行核对结算,核对后乙方还欠甲方货款共计42376元。双方对该金额不持异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或抵扣其他费用。2、乙方定于2021年8月10日一次性偿还以上欠款,未按期足额偿还以上款项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一万元。3、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时足额支付以上款项,甲方可以在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诉讼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乙方户籍地为准,快递发出三天后视为送达。……甲方:李某乙方:王某2021年5月10日”。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王某未向李某支付货款,李某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律师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王某就电动车买卖达成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李某提交的《欠款协议》,可以认定李某、王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其支付货款42376元的请求,有李某提交的《欠款协议》为据,该协议明确载明王某欠李某货款42376元的事实,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王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李某、王某在《欠款协议》第2条约定“乙方定于2021年8月10日一次性偿还以上欠款,未按期足额偿还以上款项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一万元”,故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支持王某向李某支付货款42376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据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货款42376元;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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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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