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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烂尾楼尚未经过房管局、消防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存在各类质量隐患,平常是没有人会随便进出烂尾楼的,但倘若有人自己私自进入烂尾楼而且不幸坠亡,这种情况下谁该为这个人的死亡担责呢?法院会怎么判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享
江林(化名)家住在郊区,附近风景优美,安静祥和,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附近有一块烂尾楼。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废弃的楼了,从江林他们家搬来的时候,这片烂尾楼就显眼地矗立在这里,没人管,没人问,像一块怎么也愈合不了的伤疤,看了让人心闷。
附近的居民平常都喜欢跑步,遛弯,而刚好这个烂尾楼就在往返的必经之路上,抬头不见低头见。有时,出来活动的居民也会三三两两聚在一起,讨论这片烂尾楼,不知道还会不会有一天能够见到烂尾楼重新施工建设完成的样子。
江林他们家刚搬来一年,这里虽然离市区比较远,但刚好附近有地铁,来回通勤方便,小区内有幼儿园,各种基础设施也完备。每次下班之后,江林都习惯去沿着小区散步,这样既能锻炼身体,还能呼吸一下新鲜空气。
这天,江林准备照常去散步,刚好附近的两个朋友也想一起去走走,他们便结伴同行。散步途中,江林突感腹部不适,想要方便,但是附近的公共厕所离得太远,无奈之下,他选择偷偷进入烂尾楼解决。
同行的两位朋友在原地等待片刻后,见江林一直没有回来,便继续缓步前行,还给江林发信息让他一会赶上来。但是,他们两人一直没有收到回复。他们以为江林已经回家,散步结束后也分别自行回家。谁知,第二天江林的家人告知江林一夜未归,多番寻找后,大家发现江林已在烂尾楼负一楼死亡。
江林的家人将该楼盘的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被告辩称,江林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去公共厕所方便,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结果的产生是个人过错造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被告已做好安全措施,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死者江林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其自行选择进入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地方,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意外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自我担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自陷风险,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并放任风险的发生。本案中,江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进入尚未竣工的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建筑物,即自陷风险。同时,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江林进入该楼是受他人胁迫,也没有证据证明江林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也已经认定江林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自陷风险者自担其责,需注意,不要随便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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