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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餐厅遭到商标侵权,获赔26900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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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1日,范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牛牛屋”(化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餐厅、酒吧服务、自助餐厅、茶馆等。2017年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给受让人龚某。龚某将上述涉案商标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予以使用,并在相关平台予以宣传。

  2018年末,黄某在未经龚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龚某所有的注册商标用于其“牛牛屋烧烤店”的餐厅招牌、店内装饰装潢产品宣传册等物品上。龚某多次与黄某交涉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但都无果,于是,龚某将黄某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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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牛牛屋烧烤店经营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项目相同。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图形商业标识与涉案图形注册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牛牛屋烧烤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文字标识为“牛牛屋烧烤”,烧烤为餐饮类别,识别部分为“牛牛屋”,该标识与龚某涉案文字商标字音字义完全相同,仅存在细微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牛牛屋烧烤店上述两种使用行为均应认定为在牌匾、店内装潢使用上述标识,牛牛屋烧烤店未经过龚某的许可,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黄某经营的店铺牛牛屋烧烤店已注销,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赔偿责任应由黄某本人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黄某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开办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范围及侵权时间,酌情确定黄某应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商标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6.900元。

  综上,法院判决:

  一、黄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6.90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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