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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未与小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本应获得二倍工资补偿,并由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只因其一年后才提起仲裁,到手的二倍工资飞了,社保也只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
2019年3月10日李强(化名)入职清越公司(化名),2020年7月17日离职。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休息4天,每月基础工资为3500元。工作期间,清越公司对李强实行按天考勤管理,但未给李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起,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出现长时间请假,工作考勤并不定时。清越公司以此为由“劝退”了李强。李强离职后发现,清越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25日,李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清越公司补缴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二倍工资。
2021年8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中只要求清越公司补缴李强的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直接予以驳回。李强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李强的诉求,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李强从未与清越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其应当知晓清越公司未开设社保缴纳账户,李强主张补缴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的诉讼权利,从其应当知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现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李强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手续,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无法进行补缴,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李强自2019年3月10日起在清越公司上班,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清越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2020年3月10日,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点,仲裁时效应从该日起计算。本案中,李强最迟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提出仲裁申请,但其却于2021年4月25日提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清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为原告李强办理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原告李强应个人承担的缴费,清越公司可以从其应当支付给原告李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为人们生活的富裕、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有些用人单位偷奸耍滑,从劳动者身上想方设法榨取价值,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降低用人成本。而劳动者大多不了解仲裁时效的规定,因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所以劳动者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求助公权力部门,否则只能自担风险。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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