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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签订买卖合同交了钱,还没等过户房屋就被拍卖的案件,不过有的人因此锒铛入狱,而有的人退钱了事。为什么案件相似,但处理结果却是天差地别呢?接下来,让我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张三做生意失败欠下了一大笔钱,为了能周转资金,他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可惜的是,张三再次投资失败,从银行贷款得来的钱再次打了水漂。银行多次向他催要无果,张三担心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于是找到了曾经的生意伙伴李四,希望能从他手里借50万解燃眉之急,并承诺将上述房屋“抵押”给他。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三到期还不上钱房屋买卖协议就生效,张三必须帮助李四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向张三转账,不过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还没等借款合同到期,张三的房屋就被拍卖了。
李四一怒之下将张三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本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故判决张三返还李四借款50万元。
案例二
王五做生意失败欠下多笔债务,因无力偿还欠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执行其房屋。眼看着房屋要被拍卖,自己即将一无所有,王五找到朋友马六,问他要不要买房。王五称,他要去另一个城市做生意,可以将其名下价值80万的房屋以40万的价格卖给马六。马六听后觉得天降馅饼,十分爽快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购房款打入王五账上。正当他等着王五协助办理过户时,却得知房屋已经拍卖,而王五也早就拿着40万溜之大吉。
马六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当即报了警,王五到案后,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样是签订买卖合同收了钱后房屋被拍卖,为何前者只承担了民事责任,而后者却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由此可见,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可以从其外部行为判断,刑法中规定了“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行为方式。
在案例一中,张三主观上以借钱为目的,客观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担保”债务,从中可以看出其不构成诈骗。
在案例二中,王五卖房时,明知房屋即将被拍卖,根本没有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依然诱使对方签约转账;在收受购房款后还逃匿,已经通过客观行为表明了不想还钱的心态,可以认定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在此目的的驱使下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且构成既遂。
处理结果不同,归根结底就是“恶有恶报”,没有害人的心理自然也不会害己。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债权人、买房人,在签合同、转款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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