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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律师为你解答如何要回借款及利息?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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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7年10月27日,闫凯(文中均为化名)向宋学义借款50.000元,并为宋学义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于2018年4月27日前还清借款,逾期不还,用闫凯名下的房产抵消借款。同日,闫凯与宋学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两人约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8月15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账,闫凯尚欠宋学义32.900元。因此,宋学义咨询了借贷纠纷律师相关事宜。借贷纠纷律师在了解事情的始末后指出。

  自然人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宋学义提供的借款凭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宋学义与闫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宋学义与闫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宋学义履行了出借义务,闫凯亦应当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宋学义要求闫凯偿还借款本金32900元合法。

  宋学义在得到借贷纠纷律师的解答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闫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闫凯给付借款本金329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法院认为宋学义要求闫凯给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调整。调整为:以3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一、闫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宋学义借款本金32.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宋学义在借贷纠纷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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