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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欠钱不还,银行有权就汽车抵押优先受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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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30日,银行(甲方、贷款人)与田某(乙方/借款人)、白某(丙方/抵押人/保证人)签订《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额度30万元,本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乙方申请使用贷款应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有权对贷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白某将其所有的汽车抵押,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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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4日,田某向银行申请支用3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贷款用途为购货。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96%。还款方式为按期结息到期还本。

  借款到期后,被告田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8月30日止,田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含复利)6194.23元。为维护财产权益,银行将田某和保证人、汽车抵押人白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银行田某、白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田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含复利)6194.23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本息结清时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法有据。被告白某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故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银行要求对被告白某提供的汽车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含复利)6194.23元,共计306 194.23元;

  二、被告田某、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银行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

  三、银行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白某提供汽车抵押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汽车抵押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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