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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史某、李某是一对夫妻,为经营需要二人以汽车分期付款方式,从汽车公司处购买了两辆货车。不过史某、李某没能按期还款,经结算,截止2020年12月2日两人共欠汽车公司车款961300元,为此双方再次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买卖暨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双方约定史某、李某支付20000元,剩余941300元,分24个月还款,借款利息为1%/月。合同签订后,史某、李某于2020年12月17日清偿汽车公司10000元,2021年1月1日清偿汽车公司5000元,共计还款15000元,其中利息9074元,偿还本金5926元。
然而,史某、李某在车辆正常经营情况下再次不按照约定还款,为此汽车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将车辆从云南扣回。4月16日史某、李某擅自将其中一辆货车变卖,价款为347500元。
双方就下欠款未能达成还款协议,汽车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4月10日为基准日,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29600元,汽车公司于4月19日将车辆变卖,价款为330000元。截止2021年4月19日,汽车公司将车辆折价款折抵史某、李某应承担汽车分期款、违章、扣车费用等后,史某、李某还欠309324元。
汽车公司认为,史某、李某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人清偿汽车公司车款309324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汽车公司与史某、李某达成的《汽车分期付款汽车买卖暨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汽车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史某、李某多次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汽车公司请求史某、李某清偿汽车分期款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史某、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汽车公司车款30932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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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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