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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约定由融资担保公司按揭,违约后男子偿还高额本金利息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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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日,郭某因购买汽车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郭某在经销商处购买一辆汽车,委托其办理汽车按揭手续,并由融资担保公司在郭某与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中提供担保。该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若乙方(郭某)车贷还款逾期时,甲方(融资担保公司)不需乙方同意即可予以垫付,在甲方垫付后,乙方应在甲方垫付后三日内偿还甲方垫付款,并支付自垫付日起按垫付款每日千分之四计算的垫资费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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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日,郭某与银行签订《汽车按揭还款合同》,约定:郭某使用用于汽车按揭付款的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银行偿还透支资金,分期还款36期,首期偿还金额人民币3173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3125元。并由融资担保公司为郭某签订的《汽车按揭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

  但之后郭某未按期偿还汽车按揭贷款,融资担保公司受银行要求垫付了按揭款,于2018年6月22日、9月21日、12月21日,2019年2月21日、4月25日五次分别为郭某垫付还款13402.40元、10257.90元、10299.27元、6478.11元和6543.10元,共计46980.78元。垫付款项后,郭某并未按《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偿还,于是,融资担保公司将郭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融资担保公司瓯信担保公司与郭某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郭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按揭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融资担保公司瓯信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系合法、有效合同。郭某向银行借款,用于按揭购车,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却未能依约还款,融资担保公司瓯信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通知履行保证责任代郭某偿还贷款后,按照《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有权向郭某追偿。

  关于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融资担保公司确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代偿款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返还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6980.78元并支付利息。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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