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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直播搭讪博眼球,殊不知已越过隐私边界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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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网络直播正在兴起,一种户外搭讪直播的新形式也在吸引着年轻人的眼球。不少主播为博关注便在街头和路人进行搭讪,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成为了视频中的素材。这样的拍摄行为违法吗?平台要尽到哪些责任?被拍摄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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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平台上,一位女性博主发布了这样一段视频,讲述了自己被偷拍的经历。博主在视频中声称,当天自己着装清凉,一男性主播未征得自己同意便全程进行直播,甚至拍摄过程中用恶意的角度和扭曲的镜头来丑化和侮辱女性。对此博主向平台举报发布偷拍视频的账号,虽然账号被封,但团队有新设两账号每天发布着搭讪女性的视频。

  此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认为“博主太过矫情,不就是在直播中露个脸嘛,为什么非得不依不饶,一定是想自己出名。”也有网友认为“必须举报,看似人畜无害的直播活动实则就是在侵权”。

  表面上看,网络主播的户外搭讪直播似乎与记者采访路人节目性质一样,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众所周知,记者采访他人,首先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征得对方的许可才可以进行采访。 但是,很多户外搭讪网络主播是直接“先斩后奏”,搭讪的同时就是直播,路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已经进入网络直播,暴露在万千粉丝的目光之下了,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要承受来自陌生人的恶意攻击及言语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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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解评:

  1、 直播偷拍侵了什么权?该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讲,未经他人允许的户外搭讪路人直播,主要侵犯的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在公开场合对人进行骚扰,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遇到骚扰很过分的情况,可以直接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平台是否有监管责任?如何还网络一片蓝天?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要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屡次违规的账号和主播也要加大处罚力,明确网络直播的界限,还网络直播一片蓝天。当权益无端被破坏、原本宁静的个人生活被打扰,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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