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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与张某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张某需要向银行办理信用卡取得透支资金用以支付车款,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卡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等服务;张某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应立即向融资担保公司返还卡汽车消费贷款垫付款,逾期应支付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四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等内容。
同日,张某与银行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约定透支金额为121275元,分期手续费11521.125元,分36期偿还。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融资担保公司为银行因前述合同而对张某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银行按约发放款项,张某未能按约偿付卡汽车消费贷款,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5日为其向银行代偿7542.83元、8134.94元,合计15677.77元。该公司找到张某索要代偿款及利息时,张某称当时签的合同为空白合同,而且该公司索要的本息已经超过了贷款本金,双方协商未果,融资担保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张某主张其签名时案涉合同为空白合同,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融资担保公司为张某的卡汽车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现融资担保公司已履行保证义务,即有权根据其垫付的所有款项向张某进行追偿。对张某认为追偿范围不能超过贷款本金的观点,不能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15677.7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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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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