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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商标有相同字眼,后注册的构成侵权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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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有不少商家勤勤恳恳做产品、抓质量、做营销,好不容易有了名气,却被他人抄了商标,给别的商家做了嫁衣。当然,也不排除巧合的可能,所以,在认定商标“抄袭”上法律有明确的界限和要求,不是只要有相同的文字或图案就能被定为侵权。

  仓蓬天崇公司(化名)是一家餐饮公司,2011年11月7日,该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天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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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日,德鑫公司与仓蓬天崇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约定仓蓬天崇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德鑫公司使用“天崇”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双方又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德鑫公司有权就2020年9月2日之前侵害“天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权采取诉讼、和解等合法措施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2020年11月,德鑫公司发现,辽宁某地有一家名叫“天崇小椒”的火锅店,德鑫公司认为该店使用“天崇”二字,而且经营方向和自己一样都是餐饮业,涉嫌侵犯商标权。德鑫公司联系天崇小椒火锅店,要求其更换店名停止侵权。

  天崇小椒火锅店这边却认为德鑫公司是在无理取闹,因为他们早在2019年3月7日就将“天崇小椒”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也是43类,他们使用“天崇小椒”是合理合法的。

  双方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德鑫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天崇小椒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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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都有合法的注册商标,都是从事餐饮业务,这种情形下,先注册的人有权要求后注册的人“停止侵权”吗?

  天崇小椒火锅店使用的名称中不仅包含注册商标“天崇小椒”,且后缀有“火锅”字样,具有描述性使用的性质,即在使用意图方面,天崇小椒火锅店系出于描述、说明产品的目的而善意使用相关标识与“火锅”构成对产品的说明和描述,以说明产品的味道和口感;在使用方式方面,参考餐饮业行业惯例,该劝诱性的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使用效果方面,应当考虑混淆因素,“天崇小椒火锅”构成独立的整体标识,具有规范性。因此,应认定“天崇小椒火锅”与“天崇”难以构成混淆。

  此外,“天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天崇”注册商标的历史因素,也是决定本案天崇小椒火锅店正当性使用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德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美团、大众点评及美团外卖取证,取证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在该时间节点,天崇小椒火锅店已经获得了“天崇小椒”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故,若认定天崇小椒火锅店侵权行为成立,德鑫公司尚需举证天崇小椒火锅店在2019年3月7日之前,使用含有“天崇”字样的未注册商标“天崇小椒”的证据,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德鑫公司未能提供,故天崇小椒火锅店不构成侵权。

  如德鑫公司认为“天崇小椒”注册商标侵害其“天崇”的商标权,可以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撤销“天崇小椒”注册商标。

  最终,法院驳回了德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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