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专业团队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7171-888

冠领律师事务所:用房屋抵工程款结果开发商不认了,房产律师有话说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00年,金公司(化名)开发建设某小区,金公司将该小区付某负责施工,后付某将该工程的水暖、下水等劳务分包给王海(化名),付某与王海约定以房屋抵顶劳务费。后付某将一间面积77.92平方米的房子,按每平方米900元价格抵给王海以顶欠的劳务费。想找房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00年冬,王海入住该房屋。该小区工程完工后,金公司未与实际施工人付某进行结算,也未向付某支付工程款。想找房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1636710378442338.png

  2021年,金公司突然找到王海,要求其腾房,将该房屋还给金公司。王海则认为,该房屋他已经实际居住有21年之久。所以该房屋截止金公司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法律保护时效。在王海居住该房屋期间,所有住户多次找建筑开发公司,要求办理入住房屋产权相关手续。当时金公司有一个副总经理,告诉暂时不能办,以后听通知,后来以与付某没有最终结算为由,至今没有办理,推脱至今,所以该房屋王海入住21年期间金公司没有向王海及其他任何人提出异议。可见该房屋系王海合法占有,不存在返还原物。想找房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双方争执不下,金公司遂将王海告上法庭。想找房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金公司主张其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案外人付某无权处置案涉房屋,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向本院提交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付某进行竣工结算和给付付某工程款的证据或证明金公司具有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且案外人付某提出当时与金公司方达成口头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付某有权处置案涉房屋。金公司如有异议,可待与付某工程款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想找房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上一篇:冠领律师事务所:说好的交一万保养费一年后退一万,汽车公司反悔后如何进行汽车消费维权?

下一篇:冠领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之员工违纪被直接开除合理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