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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湖南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在当地赫赫有名的企业家因出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沦为阶下囚。
李明(化名)曾是湖南某地知名的企业家,他创办的五福公司(化名)也曾经是当地知名度最高、规模最大的建材生产公司。不过,近几年五福公司的生意越来越差,再加上李明平日里挥霍无度,这位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背地里欠了一屁股债。为还债,2019年7月31日,李明以五福公司的名义,与何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公司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办公用房等以2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五福公司另一股东胡某知道此事后,认为李明与何某是在恶意串通低价处置公司资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胡某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五福公司涉案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办公用房。2019年9月14日,法院作出裁定书,于同年9月18日查封五福公司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办公用房,并出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该查封(扣押)清单列明被查封财产有:钢材材料43吨、模具120套、电焊机1台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物,李明作为被执行人在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签名确认。
2020年7月25日,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胡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同年7月27日法院裁定准许胡某等人撤回起诉,并于同年8月27日作出裁定书,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执行解封时发现,原本存放着查封财产的厂房如今空空荡荡,钢材、模具及机械设备早已不知所踪。经查,原来是李明为了还债偷偷将查封的财产卖给何某并已转移至别处,而他本人也不知所踪。
2021年3月5日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久后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李明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决:李明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蔑视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恶劣,李明也因自己的无知和肆无忌惮付出了代价。
查封不是不可逆的,只要符合法律条件并通过正规手段和途径是可以解封的, 比如时效到期、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等,还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请求其撤回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有这么多合法途径而李明却选择了最错误的一条,最终难逃法网。在此要提醒遭到查封、扣押财产的被申请人,不要想着钻空子,法律的大网疏而不漏,违法只会自食其果。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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