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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15岁女儿订婚,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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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是华夏传承千年的风俗,但在现代文明中,婚姻自由思想已深入人心。《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虽然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却仍有一些父母“顶风作案”,为了传宗接代或者获取彩礼,作出给未成年子女订婚的荒唐事。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有什么制裁措施呢?

  李三(化名)是四川某地的村民,在农村,娶不上媳妇的男青年一大把,李三担心自己的儿子和他们一样,就决定提前帮儿子物色媳妇。2020年10月,李三听说同村孟某的女儿小孟初中辍学后在家中待着,于是托人到孟某家说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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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某认为,虽然女儿只有15岁,但是总在家闲着也不是办法。要是和李某定了亲就是李家的人了,自己不光不用再负责女儿的抚养支出,还能收到一笔彩礼,于是孟某答应了媒人。在取得孟某初步同意后,李三将儿子李某从广东叫回老家,安排李某与小孟见面。其后,双方家长开始为二人议亲。

  2021年1月,李某请人给李某和小孟合了八字,听到结果不错后,他给了孟某8万元的彩礼,李某与小孟正式订婚。

  订婚后,李某将小孟带到广东务工,两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他们的所有花销都靠李某打工挣得,小孟整日无所事事待在出租屋内,她不会做饭也懒得打理家务,到了吃饭的时间就点外卖,吃完外卖盒子也不扔,李某每天回到家中都要面对一地狼藉。不仅如此,小孟还迷上了网购,经常在网上买东西,花钱大手大脚,让两人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越来越难以忍受小孟,2021年7月,两人大吵了一架,随后李某将小孟送回其父母家中。

  李三觉得既然婚事黄了,孟某就应该把8万块钱的彩礼还回来。可孟某认为,他的女儿好歹也和李某同居了一段时间,两人分手肯定是女方更吃亏,说什么也不退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父子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小孟和孟某退还彩礼。双方的纠纷告一段落,但对于孟某给未成年女儿订婚这件事,法院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孟某违反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像本案中小孟15岁就订婚,完全由父母一手炮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仅不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还亲手将其推入“火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事关未成年人的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一方的权益也难以受到保护。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彩礼,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得请求返还。不过本案中,双方达成调解,这是当事人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做出的承诺,法院予以尊重。如果孟某一家拒不退还彩礼,法院也无法支持李三及李某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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