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专业团队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7171-888

冠领律师事务所:钢材采购,使用了标的物,即使合同无效也应付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不少建设工程当中,因转包分包众多,经常导致其中合同关系复杂,也经常产生合同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钢材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钢材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1636438336730921.png

  案例故事:

  2017年,程兰公司因承建卓翔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工程,向博洋公司采购了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等细则。程兰公司的项目采购负责人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同时,卓翔公司也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合同签订后,博洋公司依约向程兰公司提供了1254余吨的钢材,但程兰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卓翔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经过博洋公司的再三催讨,程兰公司称:《钢材采购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其公章,张某也并非自己公司的员工,其从未授权委托第三人代为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其不应付款。

  那么,在这起钢材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案例当中,《钢材采购合同》无效,程兰公司就不必再履行付款义务了吗?

  律师观点:

  在这起钢材采购合同纠纷范本案例当中,案涉工程是程兰公司承建,案涉钢材也确实用于该工程建设,如果公章为假的,《钢材采购合同》无效,那么程兰公司使用案涉钢材即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也应当支付合理的价款。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上一篇:债务人突然死亡,养女是否有义务帮忙还债?深度解读“人死是否债消”

下一篇:冠领律师事务所:物流运输合同千万莫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