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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提新能源车,却难装充电桩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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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浙江台州黄岩某小区的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沈先生发现有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需要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于是沈先生去找物业公司进行确认,本以为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没想到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沈先生的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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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车,却没法充电,沈先生再也没有提新车的喜悦。在与物业多次沟通无果后,沈先生将其诉至黄岩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沈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其购买的车位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案中,沈先生对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停放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但是否可以在案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虽无法律规定,此事也并非无解。经过查阅文件可以看到在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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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两份文件,沈先生作为有固定车位的业主,在自己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有法可依。最终,黄岩法院对沈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诉求予以支持,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履行。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沈先生如愿以偿用上了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符合绿色生态环保理念,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但其作为新生事物,配套设施、管理流程尚不完善,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居民也可能像沈先生一样遇到一些麻烦让人措手不及。此时也不要太过心急,咨询一下相关领域的律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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