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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宠物伤人的纠纷在多地频发。那么宠物伤人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从法院审理的众多宠物伤人案件中可以发现,由于伤人原因、情节等事实的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有明显不同。
首先需要明确法庭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0月中旬,沿滩区某小区居民万某和王某在晚饭后准备带其饲养的宠物犬出门,因未对其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该犬从其楼内冲出,将恰好经过的欧某撞倒摔伤。2018年3月,欧某一纸诉状将万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审理,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欧某各项损失104745.12元。
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宠物伤人,主人担责。
但生活中也有不少人故意挑衅宠物,导致自己受伤,此时宠物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13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业主李颖(化名)在参加小区活动时将饲养的宠物犬拴在防护栅栏上。比赛途中,宠物犬咬伤了观看比赛的冯德(化名)。冯德认为饲养人未看管好宠物,于是将李颖诉至海淀区法院。在举证期限内,李颖向法院提交了冯德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踢打的挑衅行为的证据,能证明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冯德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李颖作为实际饲养人存在管理过错。因此在本案中,李颖虽然是宠物的饲养人,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在受害人冯德明显故意挑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即,受害人故意挑衅宠物导致受伤,受害人自己担责。
在此需要引申一点,如果李颖饲养的是烈性犬,会得到相同的审判结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条款里并没有受害人过错相抵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饲养的宠物属于“烈性犬”等危险性较大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故意挑衅,饲养人都需要对最终的损害后果担责。
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导致受害人受伤,饲养人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未尽其安保或管理义务致使小区业主受到伤害,也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冠领律师提醒:在享受宠物带来精神慰藉的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要妥善管束宠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从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若真的发生了宠物伤人事件,根据事件的细节不同,也会有多种处理方式。此时要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律师将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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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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