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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获胜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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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4页第十六条(五)2条的约定,被告收取了原告契税10880.6元和公共维修基金8556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前,已缴纳了房屋登记的契税。现被告知契税和维修基金已被被告挪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合同的门窗型材由断桥铝外窗变更为塑钢外窗,被告承诺代原告交纳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但被告未履行该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故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上述费用。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律师观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约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预付契税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相关部门代缴,应退还原告。关于供暖费,根据双方的约定,供暖费应由被告代交,因被告未代交,现原告已自行交纳,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郭某契税10880.6元;

  二、被告北京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郭某公共维修基金8556元;

  三、被告北京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供暖费25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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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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