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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入职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快递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签订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第二份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劳动争议纠纷。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至今,原告一直向被告依法主张被告应与其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权利,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向阎良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诉请求,现依法诉讼,请求法院处理。
被告XX物流公司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告要求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原告一直不予签订,且双方签署的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劳动合同》已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做了解释,故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另外,孙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向阎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双方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2021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孙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XX物流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主要是惩罚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认为,而本案中,孙某某与XX物流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孙某某继续留在XX物流公司工作,但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故双方已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劳动争议纠纷。现孙某某以劳动合同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纠纷。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68557.6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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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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