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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何某、陈某是朋友关系。自2012年9月19日开始,陈某因经营需要,何某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给付的方式陆续借给陈某3万元。借贷纠纷。后于2015年2月7日向何某出具欠条一份,同时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借贷纠纷。但陈某至今只还款1万元,尚欠2万元没有偿还。何某多次找陈某索要,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故何某诉至法院。陈某称,尚欠何某2万元借款属实,利息不同意何某的主张,可以从何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给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贷纠纷。
律师观点:
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陈某尚欠何某何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属实,何某请求陈某偿还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
经审理,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何某何某借款本金二万元;
二、陈某承担上述款项利息,自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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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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