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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兄妹因合同纠纷产生矛盾闹上法庭,法院如何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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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张是晓君的二哥,双方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老张在晓君购买的713号房屋居住。后因合同纠纷关系却闹得不愉快。详因是晓君无儿无女,作为回报,老张与晓君的大哥之子为晓君养老。由于老张长期霸占713号房屋不让晓君回去居住,晓君只好居住在冬天没有暖气的山上房子里,冬天烧煤火取暖。2019年2月15日晓君由于煤气中毒失去知觉,左手插进了滚烫的开水锅里,严重烧伤,造成左手下臂截肢,鉴定为三级残疾。现在晓君已经69岁了,身体残疾,体弱多病,一个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老张违反协议约定不让晓君回713号房屋有暖气的房子里居住,不给晓君养老。现在晓君与老张签订协议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造成双方合同纠纷。另外老张自己有住房605号房长期对外出租,收益非常丰厚,这是在损害晓君利益上取得的,这份协议对晓君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晓君无奈,只好将二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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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张称,我与晓君系兄妹,2000年我们父母在海淀的房屋被拆迁,晓君掌握拆迁款,我和我姐姐委托晓君购买了包括713号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因晓君单身一人且自己无房,所买的这四套房一直未分割。我和姐姐商议晓君的养老问题,后被晓君拒绝,晓君背着我们把四套房屋都送给我外地大哥的儿子,让张健退休后为晓君养老,并要求我从713号房屋搬走。为了维护亲情,我提出放弃对713号房屋的继承权,仅保留有生之年的居住权,最后把713号房屋的继承权转让给侄子张健,用于侄子今后为他小姑养老的补偿和回报。我老伴是残疾人,我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同时又是一名癌症患者,我和我老伴自顾不暇,没有办法再给晓君养老。我同意晓君在713号房屋居住,不同意解除协议。以上就是相关合同纠纷始末。

  冠领律师观点:

  晓君虽主张协议系2019年5月22日老张强行让其签署,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老张对此不予认可,协议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因此可确定晓君与老张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协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双方签协议时增加“哥哥为”和“我晓君可以来去自由居住”的字样,表明双方就该协议进行了协商。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晓君主张老张不让晓君居住、老张和张健均不能给晓君养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对此,老张表示同意晓君居住,不同意解除协议。因协议中载明的是张健对晓君养老并继承713号房屋的内容,对老张而言,协议约定了老张有生之年在713号房屋养老居住,并未设定老张为晓君养老的义务,现晓君要求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晓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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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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