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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陈某于2013年12月8日一次性交款556384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商与陈某签订的抚顺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至今房产商没有执行合同,无故拖延,陈某多次催要违约金,房产商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陈某无奈起诉到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商辩称,二陈某购买房产总房款为556384元。陈某这是第四次起诉。2017年10月30日辽宁恺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抚顺日报发布过公告9-6号楼,B座于2017年10月31日进行现场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商认为陈某的房产已于2017年10月30日具备交房条件,由于陈某自身原因没有办理房屋验收,其2017年10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前三次起诉,法院已经判决支付违约金177443.86元,占总房款的31.9%,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观点:
陈某、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房产商延期交付房屋,陈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房产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陈某、刘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违约金74110.3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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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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