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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时跌倒受伤,该谁来担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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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六,我和我朋友玩密室逃脱时,意外跌倒了。后来被送到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1牙冠折。别说假期了,最近都没法上班了。”提起周六时的状况仍心有余悸的小李说道。

  2021年3月20日,适逢周六,小李约上好友玩了一场刺激的密室逃脱。没想到在游戏中,小李受到惊吓跌倒。后住院治疗11天,共计花费医疗费8513.29元。事后,小李认为系游戏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遂将游戏室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而游戏室商家却认为,密室逃脱本就是因为恐怖刺激而广受欢迎,可以说玩家就是为了解密、角色扮演才来的,且在入场前已经载明须知,提醒玩家务必注意安全,玩家也确认以上信息并同意。故小李受伤,游戏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小李和游戏商家的说法,北京冠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了民法中的两大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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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说的“自甘风险”呢?

  “自甘风险”就是行为人自己甘愿承担某种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法条可知,在自甘风险中,应注意的是其他参加者是否有责任。而小李受伤并不是其他活动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此时就应该注意审查游戏室商家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公众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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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借助其他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以一般常人的理性判断为标准。通常来说,活动的风险性越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越高,密室逃脱类游戏中会人为设计紧张、刺激的环节,且游戏环境又密闭黑暗,所以要求经营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游戏经营者安全保障履行不到位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当能够预见可能遭遇的惊险场面,也有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这类密室逃脱游戏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冠领律师提醒:作为经营者要牢记安全第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经营场所、经营环境和经营过程的安全可靠,避免意外发生;玩家在游戏中要注意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如若发生意外,一定要及时要求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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