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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儿子、父亲、爷爷三代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顾彼此。奶奶早早去世,父亲作为爷爷的独子成为了监护人。可儿子却认为父亲没有资格监护爷爷,于是将父亲诉上法庭,要求撤销父亲对爷爷的监护权。这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被起诉的父亲无法认同儿子的指责,于是委托冠领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
李建今年50岁,多年前和妻子离婚后便带着儿子和父亲一同生活。父亲老李已经年迈,身体越来越差,为了有足够的钱治病,委托儿子将其名下房产出售。李建以低于市场价许多的价格出售了这套房屋,惹来了儿子小勇的极度不满。
儿子小勇认为李建“精神不正常”,以极低的价格不当处理爷爷名下的房产,侵害了爷爷的财产权,没有资格当爷爷的监护人。一气之下将父亲李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李建对爷爷的监护权,自己取而代之。
庭审中,冠领律师努力调解父子间的误会,李建之所以低价出售房屋是因为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低迷时期,房价有所下滑,而家里急需用钱,无奈只能低价出售。并不是一时冲动卖了房子,希望小勇能理解父亲的苦衷。
但小勇坚持认为李建患有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遂申请对李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于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建的精神和智力情况进行鉴定,并作出了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李建目前精神状态未见明显异常,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定驳回小勇的诉请,老李的监护人依然为李建。
关于撤销监护权的合法理由,《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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