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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吊车租赁合同纠纷,拖延支付货款还需支付违约金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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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吊车租赁合同纠纷中,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履行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吊车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2011年12月,赵安福向张强租赁吊车使用,双方约定租赁费为23000元。

  但赵安福使用完吊车后并未向张强支付租赁费,而是出具了欠条作为债权债务依据,双方也未约定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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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张强多次向赵安福催收该费用,赵安福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张强认为,赵安福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因此,除支付货款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那么,张强的主张能成立吗?这起吊车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赵安福和张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张强已将吊车交付给赵安福,赵安福也应按约支付租赁费用,未按约支付租赁费用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这起吊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赵安福应当支付租赁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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