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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小红在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北京某食品公司上班。后来,该食品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另外一个食品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该食品公司对某些岗位的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小红就是其中之一。某天,小红的领导找小红谈话,并要求小红在1个月以后去新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作。因为新的工作地点距离小红家十分遥远,于是小红不愿去新上班地点上班,便多次找上级领导沟通,表明不接受工作地点的调整。小红本以为还有回旋的余地,谁承想,该食品公司以小红不服从公司安排,视为严重违纪,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小红不服食品公司对此次工作合同纠纷的处理。于是,小红以和食品公司的工作合同纠纷为由,将该食品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定食品厂变更无效,与食品厂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合同纠纷中,公司能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开除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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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针对从此工作合同纠纷,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食品厂在进行业务合并过程中,需要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此调整应当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变更。食品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执行,所以,其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后,经查,食品厂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裁定变更无效,恢复与小红的劳动关。至此,此次工作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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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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