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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9日,甲方陈某与乙方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陈某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一车17.5米的高低板挂车出卖给黎某;交易价格为28万元,黎某已支付14万元,剩余部分购车款黎某承诺在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陈某承诺在2021年2月9日前该车的所有债权债务、违法、违章均由陈某负责处理。合同签订后,陈某将涉案车辆交付黎某使用,黎某又陆续支付了部分购车款,总共支付购车款187800元。黎某使用涉案车辆不久,因涉案车辆的债权债务问题,陈某与车辆的挂靠公司产生纠纷,车辆的挂靠公司将涉案车辆收回,黎某与陈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法履行。2021年5月8日,陈某作为“还款人”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关于陈某向黎某借款187800元,达成以下还款协议:陈某必须于5月31日前归还黎某12万元,剩余部分分批分期归还。如果陈某不能履行此协议,陈某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后,陈某未退还购车款,经黎某催收无果。黎某只好诉至法院。开庭后,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冠领律师观点:
针对这起车辆买卖协议纠纷案,黎某与陈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陈某的原因,涉案车辆被他人收回,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陈某出具了《还款协议》,由陈某退还黎某购车款187800元,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原车辆买卖协议。该《还款协议》由陈某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应当承担退还购车款187800元的民事责任。对于黎某主张的逾期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根据陈某出具的《还款协议》,其分期退还款项,故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应当分期计算,其中12万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剩余67800元从黎某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即2021年7月7日。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黎某购车款187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偿清时止;以67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偿清时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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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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