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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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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和赵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于2017年1月10日给赵某支付了房屋转让金500000元,但赵某严重违约,迟迟不能将转让的房屋交付杨某,之后经杨某查实,赵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了别人,经杨某多次找赵某,赵某退还杨某房屋转让金50000元,下欠杨某450000元一直未退还,现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称,对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事实认可,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杨某并未实际向赵某支付500000元的购房款,同意解除该协议,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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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某和赵某自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杨某向赵某支付了购房款500000元,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杨某交付房屋,其至今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赵某协商一致解除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合同解除后,赵某应当退还杨某已交付的房款450000元。对杨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能确定赵某向杨某退还50000元的具体日期,只能确定为2018年1月,赵某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在诉至法院审理后,以杨某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该诉讼请求酌情支持129156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杨某杨某与赵某赵某自愿解除《房屋转让协议》;

  二、赵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杨某返还购房款450000元;三、赵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杨某支付违约金129156元;四、驳回杨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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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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